经柳州市人民同意,《柳州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励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凡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励。
十二种违法行为可举报
《办法》列举了十二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柳州市给予举报者励。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三)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四)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将“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
(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伪劣食品,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
(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若发现上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来人举报,或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及其他途径来举报。
举报受理单位将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举报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金。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数字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一案励所有举报人。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励。对同一行为的举报励不重复发放。
励视情节严重程度设置
《办法》明确了励的额度:
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300元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励5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励。
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励额度可在上述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对举报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点”的人员,以及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人员,经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励。
《办法》同时还,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事实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
举报受理电话
柳州市人民:12345
柳州市食品安全办:2609002
柳州市农业局:2867404
柳州市工商局:12315
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2857481
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柳州市商务委:12312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23396
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6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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