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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新闻时政新闻]食品安全隐患拟重拳出击
  •   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市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力度。今天提请审议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13届常委会第36次会议29日举行。会议对《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此修改稿,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农产品质量等方面做了多处修改。

      中新社记者在草案修改稿中发现,一审稿中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代表人和负责人。”但是,在二审稿中,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修订草案明确,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实现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修订草案对食品加工作坊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新增加一款:“食品加工作坊从事加工活动,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食品摊贩由于经营设施简单,卫生条件差等,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修订草案规范了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时间段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道、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

      关于食用农产品,该草案也做了规范,畜禽屠宰企业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屠宰加工。

      据介绍,目前,现有农药经营机构1303家,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多为个体经营,而且经营人员大多未接受专业教育,经营条件大多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

      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修订草案对农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和市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范,不得销售和使用国家的农药品种。农业部门要采取农药补贴的措施,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

      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介绍说,今年9月26日,市13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此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市法制委员会经过多方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于11月19日召开会议,修改、补充和细化了此草案,形成了现行的二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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